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社会原因等几方面。想要深刻的探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多维度的思考其中的关系,是什么造成女性地位的低下,除了女性本身的生理条件上的天然劣势,社会原因在其中也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例如女性在职场中的收入普遍会低于同等条件下的男性,需要面临生育的关系又让女性在职业生涯中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中,由此带来的收入降低,也让很多女性因为经济上无法做到独立而在家庭中地位较低,增加了其遭到家庭暴力的概率。
迂腐思想禁锢
自从人类进入到农业社会,中国的社会体系转为封建社会后,依靠体力劳动的男性,不管从社会地位还是家庭地位各方面都高于女性。万人之上的皇帝王侯也几乎都是男性,几千年以来的封建思想,男尊女卑的落后思想直到今天也依然在许多相对落后偏远的地区被人民深信。这导致甚至是女性本身对自身的权利地位也存在错误的认知,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被害的女性往往没有意识自己应该捍卫自身权利,这给了家暴持续发生创造了条件。没有受到制裁的施暴者只会越来越放肆越来越猖狂。直到酿成严重的后果为止,这当中的原因也应该受到我们的重视。
经济无法独立
男人养家糊口似乎自古就是一件政治正确的事情,而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的地位多是相夫教子、操持家务的角色。这就导致女性在丧失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只能依赖男性,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当家庭暴力产生的时候,处在弱势一方的女性就只能选择默默忍受,也没办法逃脱经济上的控制。很多时候因为没有稳定收入的原因导致女性明明受到了侵害。也无法鼓起勇气逃离这段可怕的婚姻和感情。而对于施暴一方的男性也常常在经济方面控制女性,或者是利用这点对女性的心理进行恶意打击。
社会相关机制的不健全
家庭暴力在产生之后许多受害者也会寻求相关的帮助。可目前相关的法律条款对这方面是存在一定程度缺失的。家暴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的调节的一般是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相对严重的情况公安机关会进行制止,一般情况下都不能达到比较良好的相关,持续的作用也比较弱,非常容易出现家暴反复发生的情况。并且家暴的认定也局限在户籍上的家庭内部,也会存在一些并不适用的特殊情况。所以相关立法部门应到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完善,立法原则上更多的向弱势的一方做出倾斜,以达到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的效果。